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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明星、歌星、主持人、犯罪人、被害人等隐私被媒体披露的事件越来越多,这几天,文章与姚笛、马伊琍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文章从一直以好男人形象标榜的明星,一下子变成了所谓的“渣男”,对于八卦新闻,孰对孰错,本文不予置评,但从文章出轨等事件,引发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本文试图通过探讨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对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一些梳理。本文的讨论主要分成几个版块,首先讨论隐私权的基本法律问题,先从隐私权的概念、渊源、性质、发展、内容等问题入手,笔者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的干扰的权利,关于个人的私生活不受到侵犯或者不得将个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之后切入到隐私权的主体的讨论,笔者分成两个方面进行叙述即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死者不享有隐私权。之后笔者又对特殊群体隐私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认为保护特殊群体的隐私权有助于维护社会个人的生活安宁,有助于维护人格尊严,能够更好的达到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传媒职业行为,并且为某些科技产品的开发和使用及某些科技手段的研究和应用提供价值评判标准。这是本文的基础部分,力图对之后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研究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然后开始特别关注到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这个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和关键的内容。对于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的保护,我们大体从限制和保护两个角度进行说明。在这里首先我们谈论的是国家官员隐私权的保护。早在上个世纪,美国业界就有人指出对公职人员隐私权进行限制。从而确立了一个法律原则: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一些隐私将受到限制,而进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部分共计分成四个段落进行讨论。最后是特殊群体隐私权保护的又一个环节——公众明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由于公众明星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其与普通社会公众相比,隐私权有所不同,尤其是在与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舆论监督权相冲突的时候,这种不同就尤为明显。一方面,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或者是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兴趣,公众明星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个方面,新闻自由的行使不能以侵犯公众明星的和公共社会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为代价。那么到底公众明星隐私权的规制何去何从,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个部分开始讨论。在本文中,笔者运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还些许运用了概念法的方法、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作为研究工具,力图能够做到充分的分析和合理的判断,得出一个科学、可行和合乎逻辑的理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