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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后形而上学时代的“霍布斯问题”(社会秩序如何可能)。哈贝马斯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既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又要确保这种整合符合理性的要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就在于,把法律等社会规范的制定放在话语的交流之中,用对话中的恰当理由来证明这些社会规范的正当性。哈贝马斯通过对现当代各种民主理论的评析来进一步确证自己的观点。
哈贝马斯认为,经济学民主理论与埃尔斯特的理论虽然对民主实践的现实作了比较真切的描述,但民主理论终究不能在经验性的解释框架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基础之上得到合理重构。因此,经济学民主观无法跨越横亘于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鸿沟。系统论民主观虽然对现代社会的系统化趋势有所洞见,但无法解释系统的自主性与系统际的协调性之间的关系;对此,新法团主义倡导建立系统际的商谈机制来保障系统际的协调。新法团主义认为,政治系统也是社会诸多功能系统之中的一个,应该被理解为“监督型国家”,其功能在于生产并贯彻具有集体拘束性的决定与保障公共利益。为了这个目标,对社会各个子系统的调适就必须由一个特别的功能系统即非等级的谈判系统来承担。哈贝马斯指出,如果按照新法团主义的思路,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的出台就不能依赖于传统的议事程序,而必须依赖于专家政治,系统的协调也只能依靠毫无规范性理由的系统性整合。因此,新法团主义根本无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更无法实现它对“监督型国家”所设定的功能。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评析,哈贝马斯认为,这些经验性的民主理论没有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解释能够起社会整合功能的民主政治意见和政治意志的形成的真实过程。他转而考察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民主的规范性传统。通过比较研究,哈贝马斯发现,作为规范性的民主理论,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都无法在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人权与主权等之间实现平衡。他因而提出第三种规范性的民主模式,即程序主义民主,旨在探讨实现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内在精神在现实建制化中重新整合的可能。
程序主义是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理论的特质。哈贝马斯把民主理解为程序,程序就是依据交往理性的协商或沟通之建制化,而民主作为程序,就意味着商谈和对话成为民主模式的核心内容。商谈原则是道德原则和民主原则的共同基础。民主原则的正当性不是建立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之上。民主原则与法律规范同源共生,是商谈原则的制度化,而且自我合法化的民主原则如果失去道德商谈的引导,就会成为一种经验性民主。程序主义的立法过程就是要把商谈程序制度化,并使之受到道德原则的引导。这种商谈性的民主立法过程才是一种正当的民主立法过程。
商议民主理论的核心是利用交往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问题在于行政权力扩张,法治国家的合法律性和正当性发生了分裂。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行政权力受到交往权力的制约。行政权力应该由交往权力转化而来,并受到交往权力的制约。这种交往权力不仅包含制度化的交往权力,而且还包含生活世界中的公共交往。在现代社会,这些交往改变政治权力的结构:行政权力的缩小和交往权力的扩大,交往权力还要对社会权力进行约束。
交往权力赖以产生的基础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一种交往结构,这种交往结构通过其市民社会基础而根植于生活世界之中。公共领域承担了商议民主模式的规范性诉求,它要能够察觉和诠释全社会问题,并且能以一种既吸引注意力又富有新意的方式把这些问题提出来。而这种能形成共鸣的、自主的公共领域,又取决于它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社团之中、身处于自由主义的政治文化类型和社会化类型之中,总之,取决于一种合理化的生活方式与之相呼应。
国内外学术界对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理论作了多方面的批评。其中,有些批评值得进一步商榷。哈贝马斯的交往概念与马克思的交往概念之间的区别值得重视。哈贝马斯的共识概念应该在如下三个层面得以理解,即作为象征的共识、作为态度的共识与作为结果的共识。其中,作为结果的共识又必须在理性的共识与纯粹的同意之间作出区别。哈贝马斯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程序主义者,他的程序概念本身就包含着一系列实质的规范性要求。相比起阐述把他的民主理论建制化,哈贝马斯更愿意去解释他是如何阐明那些早已蕴涵在民主实践中的一些原则和逻辑。商议民主理论所表明的是话语力量、商谈、公共领域的自由与独立等等充满交往理性的因素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它不是单纯的批判,也不是纯粹的建构,而是更宽泛意义上哲学重构。观察者视角与参与者视角相统一是哈贝马斯研究社会政治问题的重要研究方法,但他在这个问题上误解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在结束语部分,文章从几个方面阐述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的一些重要启示。要正确理解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的中国意义,应该确立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对西方性很强的商议民主理论进行跨语境转换的“限度”与“可能”有清醒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