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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判决书中公布合议庭少数意见,两大法系相异的作法以及相关的学术争论对我国有可资借鉴之处。在我国,公布少数人意见现实意义被表述为:可以克服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的“合而不议”和流于形式化,有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制,增强法院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本文所探讨的中心问题是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制度条件以及在中国现有的司法环境下,能否实现该制度的有效移植。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中国国情的实证分析的方法,先从少数意见制度在两大法系的普适性和特殊性的差异,分析得到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制度条件;再从少数意见制在两大法系实际运行的共同性因素,构建出一个得以有效运行少数意见制的“少数意见制法院”模型;然后通过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指出现有实践不符合“少数意见制法院”的制度要求,不能有效的发挥该制度特有的作用——预示法律发展的可能性方向,且进一步分析我国学者在相关问题上的讨论,就该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性意义做否定性论述;最后,比照少数意见制的制度条件和中国的司法国情,指出当前的中国不具备普适性引入少数意见制的条件,并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试行的建议。 本文的原创性在于对少数意见制运行的制度条件的整体性分析和“少数意见制法院”模型的构建,采用了“少数意见制法院”和普通法院的二维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