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垄断法中的罚款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手段,它主要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打击现行的违法者,威慑潜在违法者;二是保障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从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罚款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罚款的基本数额设定、罚款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以及宽恕政策的运用所做的规定都不明确,这种不明确性,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我国现行公布的执法公告中,执法机关在对外也只公布案件的最终处罚数额,具体的罚款数额计算方法则不对外公布。因此,对遭受惩罚的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来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罚款缺乏相当的透明性和可预期性。由此可见,我国反垄断法的罚款还存在较大问题,包括立法中对反垄断罚款的计算方法规定的不明确,反垄断罚款执法机构在实践中罚款的计算方法、执法实践中对考量因素的确定都未以具体规定或指南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反垄断罚款规定和执法实践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我国反垄断行政罚款的威慑性不强、透明性不足、可预测性不显著等等。本文尝试分析这些问题,从而为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罚款制度作出积极的努力。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反垄断罚款的内涵进行解析并对本文所论述的反垄断罚款进行界定;其次,对反垄断罚款的威慑、惩罚和保障功能进行详细论述;最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执法现状分析我国反垄断罚款的基本功能定位,立法中罚款金额设定规则、减免政策和执法中裁量因素运用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反垄断罚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分析我国现行反垄断罚款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罚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威慑理论和垄断的经济分析,提出我国反垄断罚款威慑力度不足,难以惩处现行违法者和威慑潜在违法者的问题;通过对不同罚款设定方式合理性的的分析对比,得出我国目前的罚款设定方式存在问题;通过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反垄断罚款之间的区别对比,罚款中的主要概念模糊的论述,提出我国反垄断罚款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通过对宽恕政策的重要证据界定、差别待遇的规定以及申请者合作义务不明确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第三部分:借鉴域外反垄断罚款经验,重点介绍欧盟竞争法行政罚款、美国反托拉斯刑事罚金、日本课征金制度。一方面,对欧盟竞争法行政罚款、美国反托拉斯刑事罚金和日本课征金的基础罚款(罚金)的设定方式、基础罚款(罚金)金额的调整以及罚款(罚金)的减免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对域外反垄断罚款的可借鉴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我国反垄断罚款应借鉴域外的优秀经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罚款制度。第四部分:对我国反垄断罚款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首先,要明确我国反垄断罚款的功能定位,我国的反垄断罚款应该兼具威慑、惩罚与保障的功能;其次,要明确罚款的设定方式,以垄断行为者的获利为基础设定基础罚款的金额,设定合理的上下限额,明确基础罚款设定中的相关概念,明确在罚款幅度确定的裁量因素;再次,通过对宽恕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的完善来对宽恕政策的完善提出建议;最后,对执法中裁量因素的完善提出建议。在完善各项具体问题之后,建议提出制定出台统一、具体的反垄断罚款指南,并对目前规定得较为原则的宽恕政策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