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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录制度作为一项为国家公权机关选拔人才的机制,因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对公平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其公平性贯穿于招考职位设置、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体检录取等整个考录过程。公务员考录制度公平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务员考录制度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层面的人才选拔机制,其公平性保障对公务员队伍的合理构成和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在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当下,公务员考录因涉及到参考考生实现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和普通公民对公权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权等公民权利而使其公平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最后,公务员考录制度本身因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这个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而具有了行政权行使的意义,依法行政成了它的必然要求,同时它又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公平性理应是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鉴于此,对于公务员考录公平性的研究,无法绕过的便是行政法学的视角,涉及到的相关理论主要有职位设置中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考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对考录行政行为依法监督和对受损害考生的行政救济等。从国际视野上来观察公务员考录制度可以发现,该项制度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较为成熟,自英国19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实行文官考录制度以来,公务员考录己成为国外许多国家选拔政治人才的一种主要途径,考录制度公平性也是众多国家不懈追求的目标,虽然由于国情的不同,它们的很多做法并不能照搬到我国,但在保障考录公平的具体操作层面上确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考录测评和面试手段多样化等。随着《公务员法》和一系列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不断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迈进,为国家机关选拔了大量治国理政的人才,也为公民实现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提供了一个科学畅通的途径,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职位设置对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平等权的损害;考试的形式和内容尚有改进的空间,以确保选拔出的人才能符合职位实际要求;公务员考录公开性的程度把握不佳,尤其是面试环节无法恰当满足保密性与公民对考录透明性和监督考录的需求;因救济手段在效率和审查范围上存有欠缺,导致受损害考生的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等。法律意义上公平性的内涵一般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和及时有效等,很显然,上述公务员考录中的问题基本集中于公平性的几个内涵上,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公务员考录的公平性保障的不够。笔者结合课题调研。并深入研究发现,公务员考录存在的上述问题均可以从法律上,尤其是行政法上找到规制方法。职位设置中所涉及到的平等权问题,可以从法律保留和严格遵循职位实际要求两个方面来妥善解决;考试形式与内容需要改进的主要是如何依法保证考试效度的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独立于考录行政机关之外的测评机构来依法监督测评当可很好解决此项问题;行政公开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起码要求,但因公务员考录本身具有保密性,因此应以适度公开的原则让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以最大实现;独立的行政申诉手段因处理损害救济问题较为快捷而值得尝试,辅以允许对招考简章这个抽象行政行为可随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当可救济受损害考生的切身利益和保护后来考生的未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