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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作为UCP500经6次修改而最终形成的版本,UCP600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比UCP500有较大改动,这对国际贸易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受益人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当事人之一,在我国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UCP500已经实施13年,它的一些重要规定在很多从事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士的心目中早已根深蒂固。UCP600生效一年来,因沿用UCP500做法而未能合理保障受益人自身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因单据填制不当而引发贸易纠纷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可见,为保障我国出口企业自身利益,尽快适应UCP600以趋利避害,对UCP600的受益人利弊条款进行深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主要采用对比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UCP600对UCP500中有关受益人利益的变更条款进行比照,分别讨论UCP600生效后其变更条款对受益人的影响,并通过引入真实案例,具体说明UCP600中变更条款的运用。文章最后为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应加强对UCP600的学习,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制单及交单环节中分别加以注意,以降低拒付率,减少贸易纠纷,从而确保顺利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