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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权制度是伴随着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提出而出现的,主要是为了克服因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造成的诉讼延迟、司法资源浪费、程序混乱等缺陷。证据失权制度,是指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据,逾期则导致其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丧失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其以期间的届满为前提,以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丧失为不利后果,目的就是督促当事人在期限内积极举证,以避免证据突袭,使庭审顺利进行,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诉讼效率的提高。目前,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已成为世界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我国经过实务界多年的探索,终于在2001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这一制度。然而,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涉及这一制度,导致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受到了质疑。受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社会公众对于这一制度也比较排斥。而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过于粗糙,存在很多模糊和漏洞,相关的保障救济措施也不完善,导致了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使得原本就备受争议的该制度更是雪上加霜,有人甚至提出应废除这一制度。笔者不赞成在某一制度出现问题时就不加分析的全盘否定,但是,不可否认,构建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证据失权制度的要求已经十分迫切。本文拟重点采用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比较研究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即国外关于证据失权的立法现状和研究成果,以期为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以及纵向比较,即证据失权的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以及在我国的探索确立,明确这一制度设立的时代背景和趋势所在。另一种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本文中,将证据失权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剖析,以发现设计上存在的不足,从而加以改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证据失权制度的基础理论。通过对学界各种证据失权制度概念的界定的分析,厘清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明确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介绍了证据失权制度包含的期间和后果两方面的内容、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实质和设置的两种例外情形。然后通过对证据失权历史发展的探寻,明确这一制度的设立是趋势所在。第二部分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这一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价值体系,指出证据失权制度在设计时倾向于对程序正义、效率和秩序的追求。同时,具有维护程序公正、维护程序安定、促进当事人和解和完善民事诉讼体系的积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证据失权制度也存在着局限性,需要相关的保障救济制度的配合。第三部分是证据失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具体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对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规定。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据失权制度相关规定的对比,明确其存在的差异及其成因。以期望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证据失权制度的界定方式和完善方法。第四部分是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及其弊端。这一部分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确立和运行状况做了考察。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是经由实务界的不断摸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的。但由于观念的不成熟和设计时的考虑不周,导致该制度本身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加之保障措施的不完善,以致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从而使该制度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第五部分是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意见,具体包括: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不断完善证据失权制度的具体措施;同时构建完善相关的保障体系等。总之,在本文中,通过对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内涵和价值追求的阐述和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立法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和运行现状,对证据失权的存在价值做了肯定回答,并对现行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能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运行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