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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以及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律工作者对于被告人阅卷权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密切。域外对被告人阅卷权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然而我国法律针对被告人是否享有及如何行使阅卷权却并未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前后共经历了三次修订,分别是1996年、2012年和2018年,其中2012年的修改进一步拓宽了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范围,但对于被告人阅卷权仍没有进行相应规范。在我国被告人通常从辩护人处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但对于无辩护人而自行辩护的被告人来说,其只能在法庭审理时才能知悉部分案件信息。这类情况下被告人无法进行有效辩护,这对于被告人权利保障及案件的公正审理极其不利。被告人无阅卷权的制度设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冲击。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期,确立被告人阅卷权制度是充分且必要的。此外确立被告人阅卷权制度有利于充分实现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实现控辩平衡以及被告人的有效辩护也大有裨益。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笔者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与研究进路等方面做了简要的阐述。第二部分,我国被告人阅卷权的现状。笔者对我国立法现状、理论现状及实践现状三个层面分别进行分析。结合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立法现状层面的评析;并对于我国目前的学术观点进行总结归纳;最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进行论述。第三部分,阅卷权的归属之争。笔者以立法实践和理论分析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将阅卷权的归属归纳为辩护人固有权说、权利拥有者与权利行使者分离说以及被告人与辩护人共有权说三类学说并结合实践进行分析。第四部分,被告人享有阅卷权的必要性。笔者以为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是基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以及有效辩护。在我国被告人享有阅卷权对实现庭审实质化、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作用。第五部分,域外被告人阅卷权的考察。笔者以被告人阅卷权制度在德国、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为例,进一步解读以上国家(地区)有关被告人阅卷权制度的具体规定,学习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构建被告人阅卷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第六部分,我国被告人阅卷权的制度架构。笔者通过对域外经验及我国司法现状进行比较,从行使阅卷权的主体、时间、方式与地点、范围及限制以及救济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被告人阅卷权制度的建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