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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公司法领域内国家强制与意思自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理念为出发点,通过对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论证,分析探讨了国家强制与意思自治在该领域内的互动关系,最后立足于我国公司法改革发展的趋势。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公司法的性质及公司法规范类型划分。公司法的产生、发展是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并持续不断对市民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过程。公司法较为明显地体现了强制性与任意性的二元结合,其中强制性为主导因素。公司法中同时包含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在二者的区分上,可以分为三个步骤展开:1、探究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2、确定和运用具体的类型化标准;3、个案中分析确定。第二部分,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及功能。公司章程是契约性与法定性、自治性与他治性的结合体,其中契约性和自治性为其本质属性。公司章程三种记载事项的类型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司章程各种属性的反映。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公司参与者自主制定和运用公司章程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公司法的应然功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和发挥。第三部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互动关系探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二者共同在公司设立和运作过程中发挥功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既存在融合互动的一面,又存在矛盾冲突的一面。融合互动性表现在公司法是公司章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丰富和完善。矛盾冲突性则集中表现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冲突上,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才能对公司法规范的类型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第四部分,公司领域内国家强制与意思自治的互动分析。各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司领域内强制性与任意性的互动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产关系。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完善同样脱离不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趋同性促使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方向相对一致,就总体趋势来讲,我们应当弱化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弘扬公司章程的契约和自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