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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观。特别是2000年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以来,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较快增长,政府积极推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涉农新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必须看到,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政府在向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上实行“先城后乡、城优乡差”的政策,使得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既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与城市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同时,限于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国家财力,政府对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既有供给不足的问题,也有供给不均等和供需失衡的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广大农民公共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与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短缺已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突出和首要矛盾。因此,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就成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迫切任务。 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就是要保障农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让农民获得这一权利不仅是理论上的,更重要的是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如果从生存权理念、平等发展权理念、社会公正理念、民生理念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底线公平原则、遵循党的政策与法制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和经验原则出发,再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共产品思想分析,那么,现阶段中国农民享有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就是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这是中国政府应保证的底线供给责任。农民享有均等化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权利,意味着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是否保证了农民享受机会的均等、过程的均等和结果的均等,而不是搞绝对的平均主义。也就是说,是要保证农村居民在生存权与发展权方面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的相对均等与底线均等,理论上它超越了纯粹的数量计算与机械衡量的思维模式,目的在于强调以农民为本与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具有必然性的社会性行动。从这个意义上,实践中保障农民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就应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价值取向。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是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始终如一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从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一次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到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到2020年,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一项基本目标任务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无不给予重视。尤其是现阶段,保障农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也已经从政策层面上升到实践操作层面。在农村义务教育均等化改革实践方面,从2006年起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方面,除了2003年开始改革试点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外,2009年的“新医改”特别重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新医改”倾向于突出“基本、基础和基层”,强调面向农村,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在农村社会保障均等化方面,除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社会救济制度,2007年起中国政府在全国普遍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这些改革的践行不仅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还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历史进程。 总体上,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核心要义在于让农民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为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要打破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障碍,首要的是改变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底线公共服务。在供给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中央政府的主体作用必须突出,中央政府应充分利用再分配政策手段保障资金筹集和有效配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区域之间平衡发展。当然,基层政府供给的天然优势必须考虑。但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应有这样的共识即政府是最重要的,却不是唯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也越来越高,政府供给出现困境。这就需要政府以积极的态势寻求与市场和社会的合作,建立多元化联动供给机制,满足农民的公共需求。实践中,政府通过与民营企业、非政府组织合作,采购公益机构成熟的社会服务来满足民众多样化的需求。 从需求角度看,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行应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决策,表达自己的真实需求。这是以人为本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体现。农民才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受益者,农民对诸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服务的需求度和满意度是检验多层级政府投资效应的最真实的指示器。根据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历史经验,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提供多少公共服务,通过什么渠道和运用什么手段来提供公共服务,一直都不是真正按照农民的客观需求来决策的,而大多是由政府单方面“为民作主”。这种“政府决策——农民被动接受的”自上而下供给主导型决策体制严重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忽视了以农民为本,必须进行系列制度创新予以改变。这些制度创新除了包括改革县乡财政制度、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外,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应该是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为前提,改革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立“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供给决策机制。 中国政府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含义是多层次的,既包括区域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包括社会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均等化的语境下,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明显不足且不均等,农村是全国公共服务发展严重滞后的地区。因此,如果农民没有获得均等化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农村没有实现均等化,那么就不可能有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社会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