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主动索贿的情况比较少见,多数贿赂案件的发生是行贿人主动行贿的结果,很多官员的心理防线是在行贿人源源不断的“糖衣炮弹”侵袭下被击溃的。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犯,两者在特点及规律上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法律对两者的刑罚设置本应大体类似,然而我国“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现状导致行贿案件有增无减。本文从行贿犯罪惩处现状、成因及对策三方面加以分析。第一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说明当前对行贿犯罪惩处畸轻的现状,以及这一现状易带来误导社会公众、诱发更多行贿犯罪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等危害;第二部分从社会、文化及个体三方面对行贿犯罪惩处畸轻的成因进行详细分析,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不足,同时认为人情因素扰乱司法工作者对行贿行为的依法追诉、行贿行为的认定存在困难以及我国“礼尚往来”的民族传统等都容易降低对行贿行为的查处率;第三部分从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角度对行贿罪惩治畸轻的现状提出相应的惩治措施及预防路径。根据成因提出相应的惩治建议措施,同时从源头、过程及目的三方面提出相应的预防路径。以期扭转对行贿罪惩处畸轻的司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