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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起源于19世纪初,至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初期是在行为论观点之下研究刑法因果关系,到1873年出现“条件说”之后,刑法因果关系开始进入因果责任论阶段,刑法因果关系成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其目的是为危害结果责任提供客观依据。自此,各流派的各种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层出不穷,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和发展。20世纪中期,随着产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食品、药品等公害案件频频发生。公害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十分复杂,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解决公害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判断问题。在此背景下,1969年日本学者首先提出采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来判断公害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观点,受到了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德国和日本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给予了充分肯定。所谓疫学因果关系说就是基于某种因素(原因)与某一疾病(结果)之间联系的高概率和流行病学原理来判断成立因果关系的方法和理论。这种方法被引入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成为新的理论学说。上世纪90年代初,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就开始被介绍到我国,进入新世纪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加关注,对之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和探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引入刑法中,作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是否具有正当性?疫学因果关系说在我国刑法中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呢?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进步而发展和完善。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牛顿力学机械论基础之上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现代统计科学概率论基础之上的。疫学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不是主观的推定。疫学因果关系说具有科学基础,是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在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体系上具有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它是与西方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形态上认识方法和社会主义法以必然说为基础的本质上的认识方法相兼容的,对条件说是限制原因范围而对必然说是放宽原因范围。它适应于因果联系延时、隐蔽的隔隙犯,并且危害结果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集团”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哲学基础、理论体系和我国法治精神、刑法原则以及现行刑法等都与疫学因果关系说不相冲突,具有现实可能性。我国公害犯罪的严峻现状和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应对的困惑,表明疫学因果关系说具有必要性。因此,我国刑法疫学因果关系具有理论正当性、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