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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具有悠久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的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发挥了沟通国家与公民相互关系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转轨,剧烈的社会冲突导致信访活动的激增,信访制度在众多的矛盾和过多的期望面前,显现出对问题解决的不力和对时代发展要求的不适应,信访制度走到了一个制度变迁的关口,信访制度的重构成为目前国家和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而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研究比较缺乏,相关的研究总体上还很不深入。本文尝试以信访制度的功能为研究方向,在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信访制度的功能进行系统归纳与深入分析,将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在监督功能上,并以此为基本理念尝试对我国信访制度进行重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信访制度的基本理论。在该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信访与信访制度的概念,信访制度功能的概念,在对有关概念进行区分的基础上,重点对于信访参与者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考察。信访权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权利属性上看是公民监督权的一种,信访人的权利首先是一种公民进行监督的权利,是与信访人的义务相互依存的权利。在信访权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权利背后,还隐藏着其他众多的权利群,包括了许多现实权利。信访机关的权力,从规范的角度讲,是信访机关在接到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时,为实现其职责或目标而应当具有的解决问题的实际手段或能力,它直接面对国家制度的整体及人民利益的全部,是具有政治性质的权力。信访制度同我国传统相符合体现了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信访制度的产生基础包括了以公民基本权利为核心的宪法基础、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内容的理论基础、以传统“青天”意识为重点的文化基础和以社会“安全阀”为中心的社会基础。第二部分:信访制度的现状。本部分首先对我国信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从总体上来说我国信访制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信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模糊、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差等缺陷。而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性矛盾的增多,引发了信访量剧增,信访制度出现了种种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的制度困境,具体包括了:信访体制松散;信访机关错位;信访程序缺失;信访功能错位。在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进行梳理后可以发现,我国信访制度目前所面临的一种重要的问题是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对于信访制度功能的研究是对我国信访制度进行重构的关键点。本部分与第一部分既指出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系统研究的必要性,也构成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深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论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 2的现实基础与理论前提。第三部分:信访制度功能的一般解说。信访制度的功能是指信访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功用和能力。学者对信访制度功能的理解很不统一,作者在对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尝试着将有关信访制度功能的现有提法归纳为统治功能、控制功能、沟通功能、调节功能、救济功能、监督功能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并结合不同学者的不同认识,将有关信访制度功能的学说归纳为多重功能论、四重功能论、三重功能论、双重功能论等观点。为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深入的认识,本部分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和域外制度的考察,力图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对信访制度和信访制度功能进行了纵横比较。在对信访制度的渊源和域外信访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功能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从公民监督权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信访制度功能的观点,即“以监督功能为核心的多重功能论”。信访与法治的关系是信访制度法治化的一个重要问题,信访制度的救济功能与监督功能与法治之间一种特殊的敌友关系,体现出信访制度监督功能的意义。第四部分:信访制度功能的行政法解说。我国信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行政信访制度,这不仅是由于我国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大部分都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有关,而且是由于行政信访在法律规范上具有我国信访制度立法体系中效力等级最高的一个法律规范:《信访条例》。1995 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今年进行了修订,新《信访条例》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信访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不少亮点:信访工作思路的创新;信访人权利保护的强化;信访人信访渠道的拓展;信访机构职权的加强;信访人与信访机关信访责任意识的强化;信访程序的完善等。同时,由于制度现状与修订时机方面的原因,新《信访条例》还有一定的不足:信访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终访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一定困难;信访体制上仍无法避免人治与法治的紧张关系;信访功能错位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等。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与信访制度联系最为紧密的行政法律制度,本部分从信访制度功能的角度考察了信访制度同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救济制度的视角,重点分析了信访答复可诉性和涉诉信访这两个处于制度衔接点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信访制度监督功能的合理性。本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对信访制度功能进行一般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行政法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