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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证明问题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之相关的主要观念有原初状态、反思平衡、构成主义、重合共识与公共理性等。但由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结构、层次和视角的复杂性,导致人们在理解这些观念自身的逻辑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上出现了许多理论分歧。本论文的任务就是通过分析和重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探讨其正当性证明的本性和层次,各个观念自身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可能关系。
原初状态观念是对一种契约结构的具体化的特定解释,一般的契约结构是由选择主体、环境与目标等要素构成的,对这些要素赋予不同的意义可以构造出许多不同的初始状态,原初状态只是初始状态的一种。因此由原初状态出发论证的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与这种状态所体现的特定理性条件和道德立场的正当性证明应该严格区分开来。就前者而言,其契约隐喻的含义可以通过“承诺的限制”和“公开性”模型的解释体现出来;而对后者的正当性证明既可以继续使用契约论的策略,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
反思平衡方法是对原初状态自身正当性的一种可能的证明策略,尽管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反思平衡方法集中体现了罗尔斯的正当性证明观念悬搁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问题的方法论旨趣。对反思平衡方法本性的理解重点落在对深思熟虑的道德(正义)判断的地位和本性的理解上,这既是与自然主义、直觉主义的区别所在,也是超越保守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关键之处。反思平衡方法作为理性的一种全面标准试图把公共的正当性证明和个人的正当性证明统一起来,但由于其虚拟性、动态性的本质又难以承担对实质性理论证明的作用。
构成主义是对原初状态本性的一种解释,但与原初状态下各方的视角不同,它是从公民的视角来理解原初状态的。而公民的视角与正义观念的稳定性相关,属于正当性证明的第二个阶段。罗尔斯对稳定性的两次论证,与对原初状态的康德式道德构成主义的解释,以及政治构成主义和重合共识观念相对应。构成主义强调了实践理性的经验基础--特定观念社会的实践和传统的作用。
这三个观念的统一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从罗尔斯对正当性证明的两个阶段及其对应的个人和公民的视角出发,原初状态或者各方的建构属于第一个阶段,康德式的构成主义与重合共识属于第二阶段。反思平衡就是把这两个阶段协调一致。另外一个理解角度是从理性的层次出发,构成主义强调的是公民的实践理性,原初状态是对公民实践理性的表现,而作为反思平衡的理性活动是我们寻求正确表现公民实践理性的过程。不过,这三者可以通过视角变换在同一个人身上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