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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行为最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行为之一,其中包括了结婚行为与离婚行为。近些年来,随着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然而,目前我国关于诉讼离婚的立法并不完善,从而导致诉讼离婚时间长、解除婚姻关系难等问题层出不穷。这不仅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诉讼离婚的思考:当前我国实施的诉讼离婚制度是否能与实践相适应?是否能切实解决人们生活中的需求?诉讼离婚作为一项重要的离婚制度,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期间,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形态的转变,诉讼离婚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从生产力低下的人类社会早期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诉讼离婚由最初的“片意”离婚到欧洲中世纪的禁止离婚,再到如今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许可离婚,制度的演变亦是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其中,在许可离婚制度下,有责离婚主义与破裂离婚主义仍在世界范围内被不同法系的国家所实践、完善着。与诉讼离婚立法主义相对应的是立法模式。采取有责离婚主义的国家,在立法模式上多采用了列举式,而在实践破裂离婚主义的国家里,多采用了例示式或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对于采取不同立法主义和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其所规定的离婚具体法定理由也不尽相同,从而与其所采取的立法主义、立法模式在逻辑上相适应。然而在我国,具体的法定理由的规定似乎出现了与立法主义不完全一致的混杂局面,虽然我国诉讼离婚中确定了“感情破裂说”,但在具体法定理由的规定中,仍然存在着与“感情破裂说”不相符合的内容,这也造成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面对法条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其实,在我国离婚法律制度中,关于破裂主义之争由来已久,虽然从目前现行的《婚姻法》中,可以看到“感情破裂说”占据着主导地位,然而主张“婚姻破裂说”的声音从未停止过。这不仅影响着具体法定理由的表述,也关系着未来我国诉讼离婚中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本文试图通过对诉讼离婚立法发展的历史研究,找到其发展趋势,再通过对各国法律法规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以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依据法学理论基础,结合多方的学术观点,试图理清我国诉讼离婚的发展脉络,分析我国现行诉讼离婚法定理由在逻辑上的缺陷并尝试提出一些立法完善的建议,最终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离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