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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出现的“调解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尤其在2009年,最高法院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新原则,引发了调解在司法系统内强势复归。在新政策主导下,调解深入到司法的方方面面,无论在司法外观还是司法理念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本文从新时期社会管理的视角来解释法院调解政策之变的逻辑、调解的功能及限度,并且提出自己对于调解机制的未来设想。作者认为,在转型的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社会多元化、流动化和资源有限性等诸多挑战。为应对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现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有明显的权宜性、回应性、运动性的特点,而调解正好契合了当前社会管理的需要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承载的期望。 通过对历史脉络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与社会之间始终存在着“小局与大局”的格局关系,综合治理的实践深刻地影响着司法的思维并成为司法介入社会管理的一种媒介。而这种社会政治场域的要求,又借助了“能动司法”和“人民司法”两条进路,实现了向司法场域的转换。 新时期的法院调解政策,一方面强化了诉讼调解,将调解作为法官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另一方面又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将此放到当前的社会管理网络中,作者发现法院调解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众权益维护两个体系),但受制于传统治理模式的影响和转型时期矛盾多发的现实压力,法院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被放大,而在群众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却仍有不足。 通过社会管理网络的分析,笔者倾向于以下几点结论:社会管理需要合理配置各项社会资源,发挥各职能主体的功能作用,而司法亦应通过发挥其司法功能来参与社会管理;目前关于调解的定位,过于侧重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能,而未能更多体现其在群众权益维护机制方面的作用;今后应以“当事人本位”为主导,重构调解机制,让调解真正回归其“替代纠纷解决方式”的本位,同时优化社会的组织化管理网络,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紧扣“社会管理”这一崭新的视角来观察法院调解在新时期的政策变化,剖析了社会、司法、调解之间的互动及牵连,探讨了善治与法治、司法的功能、司法改革的方向、调解在实现社会职能时的作用及边界等重要理论问题,在研究视角、理论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作者希望通过本文,反思当前的“调解热”现象,深化对这一论题的讨论,并对正在修改中的诉讼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