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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商标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商标权益的保护也相应受到关注和重视。商标淡化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商标权人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借驰名商标的表彰性功能及其承载的商誉为自己获利,而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行为。商标淡化理论最早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后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美国、德国、希腊、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明文规定或吸收了这一理论,WTO的TRIPS协议中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也正式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内容。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在我国法学界是一个新课题,尽管有不少学者已注意到“淡化”这一特定的概念并加以阐释和探讨,提出一系列理论,但我们对商标淡化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在对涉及商标淡化侵权案件的审理中,由于缺乏对淡化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法律条款的实践操作,案件很难得到清晰和准确的处理。理论和实践都在呼吁对商标淡化的深入研究,只有法律制度和技术完善,才能更高层次地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贸易发展。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思索和讨论,试图进一步深入对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本文采用递进式结构,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产生根源,介绍了商标淡化侵权行为的形式、特征和危害性;第二部分讲述反淡化法的理论基础,包括商标显著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混淆理论和联想理论;第三部分讲述淡化理论的创新意义,即保护商标的表彰性功能和商誉;第四部分全面讲述反淡化法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规制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五部分讲述国外淡化立法、我国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全文大体脉络是:侵权异化→商标表彰性功能崛起→淡化理论建立→法律完善。下面概括一下本文的基本内容。商标淡化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与传统商标仿冒不同的是,行为人将侵权商标使用在与商标权人的商品并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表面看来,淡化行为人与商标权人并非竞争对手,故未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而实质上,淡化行为借助了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牟利,不仅对驰名商标的声誉造成损害,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淡化理论的兴起就是为了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其理论基础是商标显著性的扩大保护和联想理论,驰名商标在市场中的长期使用过程中,良好的产品质量和宣传使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商标除了原始的区分商品功能外,还具有表彰声誉的功能,基于商标的表彰性功能,法律不仅要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使各种商标不致混淆,还要保护商标的表彰性功能,割裂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的心目中产生的联想,于是商标侵权理论从传统的混淆理论转换到联想理论,即利用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深刻印象,使侵权人产品与权利人发生某种关联的淡化行为构成侵权。淡化理论将商标的表彰性功能及其所承载的商誉视为一种无形的经济价值,纳入商标财产权中,使现代的商标权具有更丰富、新颖的涵义,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私益,也保护了消费者与市场参加者的公共利益。商标淡化具有四个基本的构成要件:(1)淡化行为对象是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2)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淡化,即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3)淡化行为有可能对驰名商标造成损害或已经实际造成损害;(4)行为人具有“搭便车”的目的。淡化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商标侵权,也可以是域名或企业名称侵权,淡化行为主要分三种:弱化、丑化和退化。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点:一是确认驰名商标的“第二含义”;二是在联想理论的基础上解释淡化理论;三是将商标的表彰性功能视为商标权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