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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责任,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尤其在于后者。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责任适用何种规范、如何进行责任分配的问题莫衷一是,甚至对于证明责任的内涵、作用亦存在误解。本文基于对我国民间借贷纠纷证明责任现状的归纳,通过分析问题的客观、主观因素,厘清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分配方式等,试图构建完善的民间借贷纠纷证明责任规则。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呈多元化状态。尤其是“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后,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有了更加权威、细化的规定,因而诸多规范之间如何协调统一成为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往往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导致“同案不同判”,有失公平正义;甚至普遍存在对证明责任制度的误解与误用,法官过度强调客观事实、真相的查明,以致证明责任制度未能发挥其固有价值。从证据、证明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较为普遍的证据不足、证据瑕疵及证明困难,以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处于常态,这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困扰。上述特点很大程度上缘于民事实体法规则的不完善及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淡薄等主观因素。正因如此,审判中分配证明责任、拟制法律上的真实以作出裁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司法与立法中,受到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实体正义观念影响,过分注重客观真实的查明。审判中往往有法官依据自由裁量分配证明责任之情形,立法上试图将一切案件事实均纳入要件事实的范畴,使证明责任制度脱离了“解决真伪不明之法律技术”的设计初衷,不利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新民诉法解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学界的通说“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使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与制度两方面达成一致。因此,应该以“规范说”为基础,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分析“规范说”之合理性,厘清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要件事实,考量证明责任分配的具体因素。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亟待完善,首先,需要在“规范说”的理论基础上,明确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主要包括:借贷关系事实、借款已届履行期事实、借款履行事实及其他一般法律要件事实等;其次,统一证明责任分配。即将上述法律要件事实依据“规范说”,同时兼顾当事人掌握证据难易程度、弱势群体保护等因素进行平衡,以制定统一、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且形成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最后,完善实体法相关规则。实体法规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且实体法与程序法之有机结合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必然趋势。从实体法角度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主要思路是:其一,将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写入《合同法》中;其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关系,摒弃口头订立合同方式等容易引发证据瑕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