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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董事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对资产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董事作为具体的看门人,掌管着公司的所有钱财物等,作为实际经营管理者,这属于董事的权利,也属于其责任;其次,目前公司治理中心的发展趋势为以董事会为中心趋势,所以必须要对董事责任体系进行明确,对董事所享有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以及责任,能够得到有效的调整。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之后,针对于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进行的监管得到了有效的放松,由此可能会产生出股东对注册资本进行随意认缴的现象,而现行的《公司法解释三》中仅规定对瑕疵出资股东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尚存在很多的不足。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董事作为一个具体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性,在公司作出具体的决策以及执行的过程中也进行直接的参与,所以能够对公司具体的经营资金的情况进行积极的掌握。基于此,董事可以对股东进行监督,通过对股东的出资进行相关的审核以及催缴工作,能够使公司的出资有效落到实处。针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监督主体,本文认为在公司对资产进行接收的过程当中,董事做为具体的接收代表,应该负担相应监督的义务,该种义务既具有法定性,又有约定性。另外,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公司在增资的过程当中,如果履行有瑕疵,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条内容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惑,未对相应责任进行明确,对该种责任的性质也未加以说明。董事所承担的上述责任为具体的公司增资过程中产生的,针对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瑕疵,董事是否应该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承担,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中都未作出有效的明确,由此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的争议。在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内容上,对董事责任的追究缺乏有效的规定依据,事实上必须要对该问题加以注重,才能够使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对《公司法》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其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的改革,最主要的目标是使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能够得到有效的发展,使董事责任有效地明确,在法律上进行规制,能够实现对各国立法潮流进行的追赶,同时更能够使公司治理的运行逻辑能够得到有效的适应,使公司的治理向着良性化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董事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体现在第十三条第四款,同时也规定了其所享有的追偿权。从《公司法》的内容进行研究,在股东出资上,未规定对其进行监督和催缴的相关内容,虽然在《公司法解释三》中对股东的瑕疵出资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包括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时,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请求履行或者催告缴纳,但是该种规定具有一定的原则性,未能够具体明确监督的主体及程序。本文认为,针对股东出资行为,应该由董事来负责进行监督和催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