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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产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为工业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提供基本动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部门。一般认为,电力产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因此需要政府对电力产业采取严格的规制。随着基础技术的发展和需求的变化,电力产业的售电侧己然逐步走向自由竞争市场。我国政府于2002年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方案》(5号文),至今已基本完成了厂网分开和主辅分离的任务;201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标志着我国进入电力体制改革深化推进阶段,本轮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其本质上属于电力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的是建立健全售电侧市场体制,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推动电力产业健康发展。本文在自然垄断、规制等理论的基础上,从政府的角度出发,首先回顾了与售电侧改革相关的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背景,并结合云南省电力生产和消费现状,分析云南省售电侧改革的政府规制相关成果,总结了云南的“3134”模式和售电侧市场主体的划分情况,以及与售电侧改革相关的电价改革和电力交易改革等。针对云南省售电侧改革中暴露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够完善、输配电价机制的落实不到位和政府对售电侧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梳理归纳,依次从售电侧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完善、与售电侧改革相关的输配电价改革以及售电侧市场的规范与培育三个层次来阐述,为政府更好的推进云南省售电侧改革提出规制建议:一是要完善售电侧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包括修订电力法、反垄断法和完善配电网接入管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电力市场监管等相关政策;二是在落实输配电价机制方面,第一要加强对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和运营成本的监督审查,做好有效资产的界定和运营成本的核定,第二要优化输配电价监测评估机制,政府要对电网企业的投资、运营、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第三要做好对电网企业的投资监管,避免电网企业过度投资,在投资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重视成本和收益分析;三是做好政府对售电侧市场的规范与培育,提出应按照透明和公众参与为原则,在规范售电公司间的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适时推进电力系统运营的独立,做好对售电侧市场竞争活动的管制,同时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诸如有序放开商业和居民生活用电和完善电力现货交易市场等措施来逐步扩大电力交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