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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奋斗,我们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法治的进步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缺少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我们只是蹒跚着一条腿的巨人。虽短期内可以有所进步,但长此以往,必将越来越不协调,也必然会让我们轰然倒下。刑事法治是法治建设中的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我们的刑法典中所说的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他更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有力保障,他关注的也不仅是社会的病态——犯罪,更是茫茫天下的芸芸众生。经济飞速发展,法治迟滞不前,带来的是更多的不公与失衡。“法律的抽象评价是以正义为尺度的,尽管正义本身犹如‘普洛透斯’的脸变幻不定,在理论上的确定性仅限于各学者持有的理论体系。但是,具有某种积极内容的正义总是人们对法律内在精神和基本功能的追求。”①因此,我们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保护,是法律保护的题中之意,刑法保护更是輗軏之举。给予弱势群体以更多的保护,非但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反而会促进社会与法治的良性发展,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因为“法律的最大正当性,乃在于其与人类最为深沉之天性契合无间。”②社会的转型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人类社会的“优胜劣汰”,然而,我们之所以为人,区别于物竞天择的自然界,乃在于我们是会思考的,是有普世价值观指引的。我们不会为战胜自己的同胞而欣然自喜,任其陨落,相反,我们会对其中的弱者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呵护。弱势群体,就是我们社会竞争中的劣势一方。当今社会,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有很多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这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弱势群体,依其成因,可以划分为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两种。前者是制度的“牺牲品”,后者是生理状态的无奈,相较于前者,后者更有着不可逆转性,因此,法律给予的关怀也相对更多。刑法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③刑法不仅是高悬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是超越比利牛斯山的正义呼唤。因此,刑法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可以从一个基本面上展现一个国家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我国刑法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精神障碍人及聋哑人、盲人的保护,对妇女的保护,对老年人的保护。本文也是围绕着这几个方面展开的,但是各个部分内容又不是均等的。因为我国刑法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便是如此,某些方面相当完备,甚至领先于发达国家的立法水平,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不仅立法条文充实,而且措施得当。但在某些方面,又存在一些明显的硬伤,如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上,条文极其有限,保护主体不甚明确,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开篇交代了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相关基本概念,然后按照生理性弱势群体分类,逐步论述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对妇女的刑法保护、对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的刑法保护。其中有现状介绍,有历史溯源,也有立法建议。管中窥豹以求得刑法对生理性弱势群体保护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