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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4月14日正式公布了《暂行规定》。此规定的出台,在学界乃至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再一次引发了关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讨论。在许多人眼中,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代名词。本文认为,由于与管理层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的缺位,特别是我国缺乏西方国家实行管理层收购的主要条件,在实际操作当中也产生了诸如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转让立法。否则具有我国特色的管理层收购可能会成为少数人在光天化日之下瓜分国有资产的又一次盛宴。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管理层收购的界定。本部分的目的只是对MBO作一个简要的介绍。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含义、理论基础以及生存环境。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中也只是对代理成本理论作了简要的分析,而激励理论、控制权转移理论以及财富转移理论等其他理论本文均没有作出分析。生存环境中也只是简单提到了MBO生存的体制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第二部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评析。本部分从《暂行规定》的角度质疑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首先介绍了《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以及《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把《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随后分析了《暂行规定》存在的主要缺陷,主要表现在:收购主体的规定太宽泛、收购对象的规定不明确、定价和融资两个重要的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层受让的期限没有规定、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具体,特别是对与定价和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完善。《暂行规定》存在的缺陷必然使转让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得不到有效的规制。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现阶段不能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立法的基本看法。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疑了我国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一是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认识;二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违反宪法;三是我国不具备西方国家实行MBO的主要条件;四是现行法律制约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五是转让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六是难以克服管理层收购本身固有的弊端。其中本文又重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不具备西方国家实行MBO的主要条件,包括私有制条件、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合格而富裕的管理层、畅通的融资渠道、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中介机构、冒险和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等。对于立法观念上的错误认识、违宪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三个方面,本文也进行了自己的一点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