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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在人际伤害中,当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的行为。以往的研究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研究认为,冒犯者在得到宽恕后会再次伤害对方,而也有研究认为,冒犯者在得到宽恕后不会再次伤害对方。针对该问题,本研究通过四个分研究,尝试对该矛盾加以澄清:研究一通过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法,研究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行为的影响因素,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变量依据。研究中,通过对访谈对象的筛选、进行访谈以及对访谈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后,结果显示,在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双方关系、报复的可能性、伤害的意图以及冒犯者的人格特质是可能影响其行为的因素。研究二分成五个分研究:研究a、b、c、d在研究一的基础上,将双方关系、报复的可能性、伤害的意图以及人格特质作为研究变量,考察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的行为。研究e基于真实情景的回忆,考察被试在真实情境中得到宽恕后的行为。其中,研究a、b、c分别将双方关系、报复的可能性和伤害的意图作为实验变量,与得到宽恕与否形成三个2×2的混合设计,并通过囚徒困境范式来研究不同变量的影响;研究d同样通过囚徒困境的范式考察人格特质的影响,但是与实验a、b、c不同,实验d的囚徒困境范式的抉择由被试想象选择,而非真实的博弈;研究e考虑到研究a、b、c、d在外部效度上可能的不足,故在研究中让被试回忆生活曾经伤害过他人的事件,以此来考察作为冒犯者的被试在真实情境中得到宽恕以后的行为。研究二得出以下结论: (1)总体而言,冒犯者在得到宽恕以后,更倾向于不再伤害对方,相反在没有得到宽恕时,更倾向于再次伤害对方;(2)当被冒犯者是熟悉的人时,冒犯者善待对方的倾向更明显;(3)当被冒犯者有报复自己的可能性时,冒犯者善待对方的倾向更明显;(4)当冒犯者是无意伤害对方时,无论得到宽恕与否,其都倾向于不再伤害对方;(5)大五人格中的宜人性特质和特质性感恩是影响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行为的人格特质;(6)在真实情境中,随着得到宽恕程度的提高,冒犯者善待对方的倾向也更明显。研究三在研究二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冒犯者在得到宽恕后不再伤害被冒犯者的动机是什么,是善待宽恕者,还是报复非宽恕者?通过对研究二中实验的改动,同样运用囚徒困境的博弈范式,研究三考察了冒犯者在得到或者没有得到或者不确定是否得到被冒犯者的宽恕以后其行为变化的动机。结果显示,当得到被冒犯者的宽恕后,冒犯者善待被冒犯者的程度要显著高于没有或不确定是否得到宽恕时,换句话说,无论是没有得到对方的宽恕,还是不确定是否得到对方的宽恕,冒犯者都倾向于再次伤害对方,而只有当冒犯者确定自己得到对方的宽恕时,他才会停止对被冒犯者的再次伤害。即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的行为动机是“善待宽恕者”,而非“报复非宽恕者”。研究四考察的是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行为的机制,即从得到宽恕(或没有得到宽恕)开始,到最终做出行为反应,这之间经历了哪些变化。通过问卷研究,研究四发现,研究发现,在宽恕与否对宽恕后行为的影响中,针对该情境而产生的内疚体验是中介变量,即得到宽恕的程度首先影响着个体由此而产生的内疚程度,而内疚会进一步影响个体之后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内疚的程度越高,个体在此后善待被冒犯者的程度也越高。此外,该中介效应的前、后以及直接路径还受到共情能力的调节作用,具体而言:(1)在前半路径中,在共情能力较高的群体中,随着得到宽恕程度的提高,其内疚的程度也在提高,相反地,在共情能力较低的群体中,随着得到宽恕程度的提高,被试内疚程度的变化并不明显,甚至有所下降;(2)在后半路径中,在共情能力较高的群体中,随着内疚程度的提高,其善待被冒犯者的程度也在提高,相反地,在共情能力较低的群体中,随着内疚程度的提高,被试善待被冒犯者的程度变化并不明显;(3)在直接路径中,在共情能力较高的群体中,随着得到宽恕程度的提高,被试善待被冒犯者的程度也在提高,而在共情能力较低的群体中,随着得到宽恕程度的提高,被试善待被冒犯者的程度变化并不明显,甚至有所下降。简言之,冒犯者得到宽恕以后行为的机制是一个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总结而言,本研究以囚徒困境的博弈实验为主体,结合质性研究、问卷研究的方法,对冒犯者得到宽恕后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就内容层面而言,本研究发现,冒犯者在得到被冒犯者的宽恕后,更倾向于不再伤害对方,对以往研究中存在的矛盾做了初步的澄清和解释;就方法层面而言,本研究以囚徒困境的博弈范式为基础,在国内首次运用实验研究的方法对宽恕进行了研究,为今后的宽恕研究提供了可能的研究方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