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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控辩平等相关。理论上自行辩护权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自行辩护权在立法与司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辩护职能的效果,阻碍了刑事诉讼中公平的实现,更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司法改革的推进。因此分析我国自行辩护权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提出完善建议,十分必要,本文将拟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自行辩护权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对其进行完善作出分析。第一部分本文主要是对自行辩护权的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及价值进行概述。在定义“自行辩护权”时,本文认为应明确自行辩护权是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被用以对抗公诉人一方的权利集合,应当包括多项权利。从历史发展来看,自行辩护权的内容也是变化的,自行辩护权在古罗马时代获得初步发展,在中世纪被限制,几乎被全部剥夺,近现代以后重新受到统治者重视。自行辩护权经历了曲折的历史,这本身就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要价值,这也是自行辩护权一直是刑事诉讼中的重点问题的原因。第二部分本文主要是介绍域外国家的自行辩护权。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十分重视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权:各国在判例或立法中逐渐地明确指出被追诉人享有沉默、与律师会见、通信、接受警方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阅览案件有关材料、申请法官调查、当庭辩论、陈述、上诉等权利。总体而言,域外国家的自行辩护权的范围逐渐扩大,部分权利的行使时间更是从审判期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法律对被追诉人的保护逐渐增强。第三部分本文主要是分析我国自行辩护权的现状及其反映出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承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项辩护权,但从内容及实践效果来看,我国自行辩护权范围过窄,缺少会见律师、阅览案卷等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保护自己、反驳公诉人的权利;在有律师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还可能与律师发生冲突,难以表达真实意思。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的辩护权很难实现,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第四部分本文将针对我国自行辩护权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解决自行辩护权现有问题既要考虑根据我国当下的法治环境扩大自行辩护权的范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阅卷权,又要解决自行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的冲突,明确解决冲突的方式,还要保障已有辩护权真正发挥作用,这样我国自行辩护权存在的问题才可能得到解决,刑事诉讼中才能出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