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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是在吸收和借鉴英美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法律移植的结果。针对我国信托法的立法和实践,本文首先探讨如何在我国法律理论框架内理解和把握信托的概念和本质。不可否认,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引入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信托法同其他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冲突,因此如何加强信托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文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信托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各种信托模式上,信托特有的灵活多变性决定了信托模式的多样性、创新性及争议性。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和人们信托观念的增强,各种信托模式及信托功能的应用在我国逐渐出现。然而由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许多信托模式法律关系不甚清晰,在实施中也存在诸多障碍。本文着重从法律和实务两个层面对不同信托模式,特别是表决权信托和担保信托等特殊信托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及发展前景进行了研究。毫无疑问,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我国的信托法缺乏自己的理论基础、相关的配套法律和制度很不健全,信托法还缺少与相关法律的有效协调与融合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信托活动和信托业的发展,本文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此外,作为完善我国信托法律制度措施的一部分,文章还在建立信托保护人制度及构建完善的受托人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