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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雷电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我区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特别是近年来,因雷电灾害造成部门或单位计算机网络瘫痪、电器设备烧毁、建筑物毁损、森林草原火灾、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和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规范,有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差,年久失效,不但不能防雷,反而会引雷,有的场所没有防雷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国务院第412号令规定,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国务院新颁布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颁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从法规、规章层面进一步规范了内蒙古地区防雷减灾工作。依法加强防雷管理,造福社会是我们服务的宗旨。有效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的消除雷灾隐患,尽全力保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内蒙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重要任务。防雷行政执法是内蒙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贯彻落实防雷减灾法律法规,依法履行防雷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气象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防雷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内蒙古的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也做出了一些成绩。但是,防雷行政执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完善问题,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社会认同问题,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不经过行政许可问题,违反规定无证设计、无证施工问题,施工不经过跟踪检测问题,投入使用的防雷设施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拒绝常规检测问题,不安装防雷设施问题,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问题等。本文经过系统研究,提出内蒙古加强防雷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一是强化政策法规支撑;二是优化防雷行政管理环境;三是提高对防雷减灾重要性的认识;四是进一步理清政、事、企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