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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劳资矛盾不断加剧,国内学术界对于劳动力市场、劳动者的分化、劳资关系、劳动制度等方面的关注不断升温(佟新,2008:237-254)。不过,很少有学者在劳动关系领域的研究中将底层工人的抵抗与沉默,地方政府的干预与协调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联系建立起来。为了弥补这个方面的不足,我们的分析将首先从对一个区级工会的参与式观察开始,调查不仅涉及政府工会内部的行政部门、下级街道镇以及工业园区工会,而且我们还将深入到政府工会辖区内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并对企业内管理层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本篇论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人以及他们法定的代表组织——全国中华总工会以及各级派出机构——在现阶段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角色与作用;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两个相互矛盾的政权建设要素的作用下,职工的行动空间是得到了扩展还是压缩,他们与国家的关系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他们通过哪些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用七章的篇幅展开对中国劳动关系现状的描述以及深层次变化的讨论: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准备部分,我们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国家中心主义视角作为本文的分析框架,这既是中国威权式国家权力结构的反映,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转向。1978年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共产党政权逐步丧失了革命政权时期的合法性基础开始建立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新的合法性目标。这一转变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政策的变化,同时还需要构建起一个稳定的法律实体为以合同关系为核心的商业交易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因此国家中心主义有助于解释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第二章运用了历史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梳理了中国劳动关系体制从工人阶级产生直到现今的演变。随着政权的更迭以及社会变迁,中国工会的角色、劳动法律以及劳动条件也随之改变,但它们仍然是我们理解现阶段工人与国家关系的基础。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目前中国劳动关系的体制,我们将在第三章通过对一个区级政府工会的深入分析,将《工会法》唯一指定的工人代表组织——全国中华总工会以及下属各级派出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被国家赋予的新的角色功能呈现出来。我们的研究表明,虽然全总以及下级机构是法定的社会组织,但是在路径依赖的作用下它们无法摆脱政治体制的影响,反而是越来越陷入双重领导的束缚。另一方面,劳资矛盾的激增以及社会不公平现象加大,政府工会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动员组织向以社会稳定为目标的矛盾协调与利益分配的职责转变。第四章对企业工会的建立方式进行了专题研究。以一手调查访谈为主结合二手材料,我们将90年代末由全总发起的工会组建运动下的企业工会成立分为三种类型:自上而下,合作主义以及自下而上。总体看来,虽然政府推动下的企业工会的出现是工会成立的主流,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形成的工会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合作主义代表了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经营者对更优化的管理,更广泛的社会承认以及更紧密的政企合作的一种尝试,不同于西方福利主义工会,合作主义与国家力量的干预是密不可分的。另外,这也为工人自下而上的组建方式提供了可能,工人依法要求上级工会指导成立企业工会,并在劳资矛盾爆发时,寻求官方力量的协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尽管如此,工人并不总是顺从的,在第五章中,我们将通过两个个案展现不同工人群体在面对集体劳资纠纷时所采用的集体行动策略。随着劳动法律不断完善,工人的抗争也逐步向依法维权的方向转变。虽然,经过计划经济洗礼的老一代城市工人还会在行动中沿用社会主义传统作为抗争的武器,但他们也同样重视法律作为行动合法性重要支持,不过不同于农民工群体的抗争,他们将生存伦理、政治伦理与市场经济下的法律相结合,重新唤起他们在新的体制下应该享有的正义与公平。另一方面,新工人在劳动法律的启蒙下,生成了遵循法律的集体抵抗。在国家治理方式发生改变的背景下,运用国家正式制度和规则,依照地方政府的治理逻辑,将政治风险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抗争方式。第六章主要是展现在制度歧视下工人进行自救的新的抗争模式。由于制度的歧视与地方政府对保护外来劳工权益的忽视,长期以来珠三角的农民工权益普遍受到漠视,因此在这些地区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或者个人应运而生,他们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实际上,劳工NGO的出现是伴随着中国劳动法律不断完善,工人依法维权、依法抗争的结果。在中国,他们不仅要符合社会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而且要达到行政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随着维护农民工权益上升到了国家政策层面,组织通过自我合法化的努力,其辅助地方政府维持社会稳定的角色暂时性地得到了承认,他们沿着国家制定的依法治国的治理轨迹在法律的框架下把分散的缺乏理性和法律常识的外来劳工组织起来,逐步改变珠三角劳资关系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