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业主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建筑物共有部分之管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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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管理建筑物共有部分时,由于业主表决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少数业主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本文结合国内外现行法律对少数业主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归纳总结了少数业主的财产损失主要表现的几种形态,即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资金分配所引起的财产损失:改良、修缮建筑物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在共有部分范围内设立其他附属设施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设立专用使用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对共有部分所得收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部分,细致分析业主大会运行是否合理对少数业主财产权益起到重要影响。
  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内外对于少数业主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实际不同情况,虽然在立法上对少数业主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也各异,但主要是从业主表决机制和业主撤销之诉两个方面来规制的。
  第四部分,为了克服相应的制度缺陷,本文认为业主集体表决制度多数决过于单一,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重要财产权利或基本权利就需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一致同意。同时,有关业主收益分摊问题也应当在《物权法》中予以规定。如果出现因业主大会多数业主的错误决定而使少数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通过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方式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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