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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由于其网络性、灵活性、隐蔽性很难被公众熟知,但是随着“网络炒信入刑案”的媒体宣传,此类行为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便不断引起了学术界对网络刷单炒信的学术研究。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巨大,其对公平的网络交易管理秩序带来了挑战、也对其他电商的正常经营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害,网络刷单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本文以C2C模式的刷单行为为研究对象,从概念解析与治理现状、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危害性、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司法现状、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以及完善刑法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思考四个维度,全方位探讨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本文的第一章先是分析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基本概念,其次是分析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基本分类以及网络电商平台中的运营体系,再就是通过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基本运作模式、构成要件以及危害性的具体分析,来为后文的理论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章则是则是分析了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并通过四个案例来分析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存在的问题,主要问题是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在认定罪与非罪时不明确,还有就是在定罪量刑时罪名认定存在问题,这导致了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规制非常混乱,既不利于有效规制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也有损刑法尊严;第三章在结合具体案例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网络刷单炒信行为所涉嫌的罪名,根据不同的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类型和不同主体,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其涉嫌的具体罪名;第四章对我国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思考,主要是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的应有的理念和方法。首先是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分而治之,分析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本质属性,在针对不同的行为运用不同的理念进行规制。对用新的手段触犯的仍是传统犯罪的行为应加强与完善解释与前置法;对于新的手段不同以往的新型犯罪应该设立新的罪名或者立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