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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断走向深水区的时代背景下,众多领域立法着重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抗辩性,但侦查讯问领域一直未受到足够重视。受我国刑事司法传统理念与传统侦查模式以及过去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的不足等因素的局限,侦查讯问之律师在场权制度自二十一世纪初始至今尚处于立法空白。诚然,讯问作为公安机关获取犯罪信息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构建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但同时也是被追诉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薄弱环节。如何杜绝“重实体、轻程序”、“口供中心主义”以及“刑讯逼供”等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难题。从加强被追诉方人权保护、实现控辩平等对抗的角度而言,在敏感而关键的侦查讯问阶段赋予被追诉方辩护律师在场权,是解决被追诉方与追诉方之间的权利配置的过度失衡的有效方式。本文藉图以此重新唤起理论界和立法界对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的重视,并着手该方面相关立法与试点,以最大限度清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此类顽疾。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五部分组成。本文在第一部分辨析了律师在场权的涵义(二分法与三分法),指出本文探讨的律师在场权是狭义上的律师在场权即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并具体阐释了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权利义务内容、性质、特点等。在第二部分指出了律师在场权制度背后所依据的法理基础以及所蕴含的诉讼价值。在第三部分系统地介绍了域外及我国同台湾地区关于律师在场权的立法例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并进行相应鉴析,提出了对限制律师在场权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制模式以及三种讯问规范措施的关系,便于我国在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时做出理性的路径选择。在第四部分指明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缺失律师在场权制度这一现状,并对学术界典型的对设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质疑之声做出了回应。另外,检讨了我国律师在场权长久缺失的原因,并对构建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论与证成。第五部分在批判性继承域外理论的基础之上,具体阐述了我国语境下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对新时代我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规则探索、试点尝试以及相关联动体系建设进行了大胆而又不失合理性与科学性的构想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