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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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再次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这表明了在死刑改革的道路上,我国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了顺应全球废除死刑的趋势,实际上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设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对于面对死刑改革困境中的我国而言,该制度的出现无疑是注入了一剂良方,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发挥了衔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刑罚差距的功效。距今实行死缓限制减刑虽已五年有余,但在实践中因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引发争议的讨论仍然很多,这多是因为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论争议以及拿捏不准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标准所致。本文从两个死缓限制减刑的指导案例出发,旨在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提出目前死缓限制减刑制度面临的争议问题,并从制度的性质与价值、司法适用以及完善路径对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作探究。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对两则死缓限制减刑指导案例的介绍与分析引出目前存在的两个争议问题:其一,对制度是属于死缓制度的范畴还是不同于死缓的另一种死刑执行方式,以及是否同减刑一样,是一种刑罚变更措施的争议;其二,由于法律对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适用标准不明确所造成的对于累犯是否要区分对待、何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内涵、对七种具体犯罪的理解采取行为说抑或罪名说、适用的实体标准应如何细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性质及价值。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特殊死缓制度说、死刑的另一种执行方式说、刑罚变更措施说。通过分析比较笔者认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一方面在范畴上属于死缓的内容,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另一方面它虽然与减刑的内容相关联,但不同于减刑制度,不属于刑罚变更措施;其二,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厘清制度的性质再对制度的价值作出探讨,一方面死缓限制减刑延长了罪犯的服刑期限,另一方面该制度又减缓了死刑的严厉性,并通过第一部分的两则指导案例可以看出,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予以控制和限制。
  第三部分: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四方面内容:其一,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前提。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被判处死缓是作为死缓限制减刑的前提条件,适用死缓的实质标准则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规定;其二,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上,对于累犯要区别对待,对七种暴力性犯罪应理解为犯罪行为,对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应理解为有组织的犯死缓限制减刑规定的七种暴力性犯罪之外的犯罪;其三,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上,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手段是否残忍、案件诱因、罪犯是否系预谋犯、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对弱势群体犯罪等情节;其四,死缓限制减刑的溯及适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例的研究,关于死缓限制减刑,在对被告有利的同时可以溯及适用;
  第四部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发展完善。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上,应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受贿罪以及故意伤害罪纳入其中;其二,在适用程序上,增设复权制度来解决犯罪人在监狱中由于服刑期长而消极改造的问题。增设复权制度并没有改变创设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初衷,也不是将死缓限制减刑回到了一般的减刑问题上,通过引入复权制度来恢复罪犯的减刑权利有其必要性,从实体上、程序上、条文设置上三个方面来探讨增设复权的具体方案以期对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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