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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构建的合理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已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实。而土地制度中最为重要的是土地所有关系,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和核心。然而,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主体虚位,行使主体错位”等缺陷,使得现有土地制度无法保障农民切身利益,阻碍了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主体制度的不完善引起的,所以必须重视主体制度的研究。分析主体制度也就抓住了现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的症结及关键所在。 本论文共分为五个方面,第一部分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容、特性入手来阐述其主体制度的基础理论。 第二部分,笔者从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出发,分析了由于其制度设计的不科学性,导致现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主体虚位,行使主体错位等问题,继而分析了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而出现的各种不良后果。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缺陷的原因,如国家公权力介入过渡,立法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等致使其现有主体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第四部分,笔者从目前学术界对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几种方案入手,对四种方案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最后认为改良说是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案。 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条完善思路及具体完善构想。认为应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建立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更符合我国农村现实情况。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等做了阐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现状及农村现实的分析,以期确立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法律地位,使其纳入民法、物权立法体系中来,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和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