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是整个证据体系中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的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在所有民事案件中均划一适用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证明标准是不合理的。文章首先阐明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诉讼证明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对于我国有关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及其缺陷作了一个概括,接着文章对于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异同进行了介绍以及比较分析,最后提出了对于构建一个科学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几点建议。文章建议应当通过立法以及判例制度来建立一个以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为原则的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