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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道光二十年至同治十三年这一段历史时期,是清朝基督宗教政策变化最为激烈的时期。这一段历史时期,清朝在两次鸦片战争中战败,不得不与西方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其中,传教是主要内容之一。至于传教,是指传播基督宗教。道光二十年至道光二十四年,根据中外第一批不平等条约及道光皇帝的两道上谕,清朝的基督宗教政策由禁教政策演变为有限弛教政策。所谓有限弛教政策,是指有限制地允许基督宗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的政策。清政府限制基督宗教的传播和发展主要是采取抓捕进入内地的传教士及打击信教的中国人两大方面的措施,以及由两大措施延伸的其它措施。这些措施虽然没能阻挡传教士来华传教及中国百姓的习教,却阻止了基督宗教在中国的快速的传播。有限弛教政策一直执行到辛酉政变之前,即以慈禧、奕、桂良、文祥等为首的新的决策层上台之前。新的决策层上台后,面临着第二次鸦片战争失败、太平天国运动高涨的复杂局面,为了维护统治,不得不采取羁縻西方列强的措施。因而,同治朝实行了宽容传教政策。这是一种更加容忍基督宗教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政策。同治朝清政府宽容基督宗教传播和发展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对教案的处理方面。同治朝清政府在办理教案时,往往以息事宁人的态度,采取袒教抑民的措施,致使教会与教民行为越来越专横,非教民感到越来越愤慨,双方矛盾不断加大,最终演变为一次又一次的打教案件,并且恶性循环。同治朝的宽容传教政策,虽然没有使国内安定,但是它有利于保持对外的和平关系。同治一朝没有因教案发生大的中外战争,即是其最好的证明。另外,就同治一朝的宽容传教政策本身而言,也是在不断地变化的,总的趋势是:清政府对于基督宗教在华传播和发展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与此点相映,同治朝的宽容传教政策的特点是消极的、无作为的。至于这种消极的无作为的状况,则一直要持续到《辛丑条约》签订以后才有较大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