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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行政改革的浪潮始于英、美等西方国家,随即席卷全球,其重心是政府行政组织改革以及政府部门人事制度改革。西方国家人事管理趋向更加灵活、弹性、高效的制度建设,因此,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几乎从不同程度上提出了从根本上改革公务员制度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人才的亟需程度日益上升,政府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2002年起,我国政府雇员制展开了实践层面的行动,陆陆续续在吉林、深圳、珠海、无锡等地试行。各地的政府雇员制采用不同的模式,各具特点,所取得的效果各异。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章制度与标准,产生了很多问题,用人腐败的滋生、雇员权益保障问题层出不穷。虽然政府雇员制昙花一现,政府雇员制仍旧是我国行政人事制度的有力的创新实践。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诞生首次提出了公务员的职位聘任制,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务员的弹性录用方式,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政府雇员制的继承与发展,两者既有区别亦有联系。聘任制诞生之后,聘任实践早已在许多地区许多职位开展起来,例如上海浦东、沈阳沈北新区等,其中,以深圳市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最为典型。深圳自2007年就开始实行公务员职位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在聘任制公务员招聘期间,深圳市进行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此后,深圳市开始大力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招聘的人数也节节攀升。深圳市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以合同管理为核心,在养老保险制度上做了一系列创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试图与市场接轨,为人才在公务员队伍与企业组织中的合理流动扫除了障碍,创造了条件。深圳市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其他地区的聘任制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深圳市的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与考虑: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并未体现,聘任制的实施对整个行政机关“一刀切”,各项配套机制还不够完善等。有序展开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工作,希冀取得更好的效果,离不开国家法律、政府政策的支持与推动,公众的理解与共鸣。各地实践只有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握职位聘任制的核心价值,合理吸收西方国家与深圳、浦东等地的实施经验,稳步推行,才能取得更好的实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