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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起来越严重,由此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除了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外,在构成要件、危害后果、归责原则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在侵权法领域,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不同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等,这在环境侵权纠纷中也不例外。因此,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侵权法理论界,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看法并不统一,存在着一元说、二元说、多元说。一元说存在着过错责任原则说、无过错责任原则说两种意见。前者主张的人已不多见,学界多数认为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一元说仅指无过错责任原则;主张二元说的学者之间也存在着分歧,一派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另一派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主张多元说的学者认为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风险责任原则等共同起着作用。而在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时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国相关法律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规定不一;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环境侵权人民事责任时,不考虑环境侵权人的过错,对其合法排污和违法排污采取相同的处理态度,这就对合法排污者不公平。本文以环境侵权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各种观点进行评述后认为,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仍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环境侵权的内涵、特性和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的基本含义;第二部分对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之一元说、二元说、多元说进行说明、评述并展开论述,进而分析对我国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这是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三部分对我国适用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当中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现象进行阐释,涉及两个方面:抗辩事由和追究环境侵权人民事责任时不考虑其排污达标与否的问题;第四部分作为本论文的创新部分,是对第三部分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抗辩事由的适用应该严格限制;在追究环境侵权加害人民事责任时应对排污者合法排污与违法排污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