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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从最初的要吃饱提高到现在的要吃好、吃的安全,所以对行政部门的执法要求也越来越高。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已大幅度得到改善,但仍有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如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问题,而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对过期食品的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中行政处罚是最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国内针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工作的研究还不成体系。学者针对行政处罚的研究大多限于对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行政执法研究,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研究较少。过期食品安全问题的讨论大多存在于公共管理范围内,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食品行政处罚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是我国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而其问题关键在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行政执法作为与群众沟通最密切的一环,如果不能够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将无法对食品安全进行行政监管。因此,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管理问题,其根源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学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商场超市货架上尚未销售出的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模糊,各地对同一违法情形的行政处罚不一,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二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规定的最低罚款存在制度缺陷,导致暴力抗法等现象的发生;三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制度规定中“一刀切”现象严重,对违法主体是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未进行明确的区分,对标注行为和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未进行区分,会导致处罚畸重或者畸轻的现象发生;四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没有更新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会导致处罚金额与实际情形相脱节、造成中西部地区实质性的不公平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应细化对于商场超市货架上尚未销售出的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实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分别进行处罚。第二,过期食品行政处罚制度对最低处罚金额的规定应结合我国实际和具体案例,做到罚当其罪。第三是对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制度应当破除“一刀切”现象,分情形出台处罚细则。第四是对过期食品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应设立实时更新机制,以使其适应我国执法现状,做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