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家庭关系在社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重大进步。本文从以下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主要论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性质,阐释该制度的功能以及意义,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界定为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是对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考察。以大陆法系国家瑞士、法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例,介绍了不同国家的现行规定,同时对于不同法系国家的离婚损害度进行比较,指出不同国家立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制度表现形式、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及方式等方面的异同,以期借鉴国外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三部分是详细介绍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要求赔偿的程序性规定等。其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离婚事实的发生、主张权利一方无过错。第四部分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阶段,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过窄、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过窄、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认定范围过窄、精神损害赔偿的操作性差、离婚损害赔偿举证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是适当拓宽权利主体范围;二是适当扩大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三是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范围;四是进一步增强现行规定的可操作性;五是适当减轻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一方的举证责任,明确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出具证据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