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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同时土地迅速的进入市场领域。长期被抑制的土地商品价值几乎在刹那间释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大的制度能量越来越显著。出让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成为我国私权保护的重点和土地利用体系的核心权利。私权的保护具体到基于公共利益的问题而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中,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因收回行为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侵害的补偿方面。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理根据是物权社会化的结果。本文第一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的梳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进行类型化为三种。从而得出其中的基于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类型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最大。采用理论结合案例的方法分析了该种提前收回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于:公共利益的如何界定和对收回行为的补偿。第二部分通过理论探究的方法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学界关于定性问题的争议主要包括征收说和合同解约说,该部分通过对上述两个观点进行分析并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对基于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从公共利益本身的特征来进行反思和研究。最后提出建立新的认定机制。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立法中的补偿机制进行梳理,指出在提前收回补偿机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在区分几组容易混淆的概念后,建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补偿新机制。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并不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非法干涉,而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进行的公权力行为。但是,当前基于国家层面的立法仅中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定的前提”的笼统规定。各省、市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大多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以及争议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