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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社会组织蓬勃兴起,并在创新社会管理、接力政府职能转变、重塑权力合法性等诸多问题上发挥着显著的积极作用。尽管如此,受制于我国长期以来“国家管控一切”的理念,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了严厉的控制措施,这尤其表现在对社会组织“双重许可”准入制度的谨慎设计。过高的登记门槛和过于繁琐的登记程序把大量合法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排斥于体制之外,致使它们在申请资助、税收优惠、公信力等方面背负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在当前我国社会急剧转型、公民结社需求日益凸显的具体国情下,双重许可登记制度正在逐步丧失实效性并处于一种难以为继的困顿局面。结社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高度体现了对结社自由的过度限制,而缺乏实质性的保障,以致我国公民的结社自由度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标准。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地方政府改革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民的结社自由,但目前的改革带有强烈的功能主义色彩,并非以保障和充分实现公民的结社权为规范价值和追求目标。因此,本文针对上述问题,以结社自由的保护及适度限制为理论支撑,提出在降低实体条件的基础上,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构筑锯齿形模型;对于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采取备案登记的方式,经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即可成立;对于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选择登记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经行政机关一次许可而成立;而对于带有政治性、宗教性的社会组织,仍采取双重许可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