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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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电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融入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言息网络能够帮助公民更好的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但也有一部分不法分子将网络空间作为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等犯罪活动。因此,本文着重对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对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主体特点、对公众人物的诽谤行为以及如何认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并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诽谤罪,还网络空间以清明。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阐述诽谤罪在网络环境中呈现的主体特点和主观方面的特点:网络催生了"网络水军","网络水军"作为诽谤罪的实行主体有其特殊性,但并非所有水军成员都需承担刑事责任,应该限于分派诽谤任务的委托者、水军组织者以及实施具体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水军成员;诽谤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主流观点认为只包括直接故意,但因为网络环境本身匿名性强、扩散范围广,行为人出于商业炒作等其他目的通过编造他人虚假事实的手段实施,同样会导致被害人名誉受损,如果否认间接故意的认定,波害人的名誉保护会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本文认为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章讨论诽谤罪的实行行为,传统观念认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捏造"和"散布"两个步骤,这种观点被称为复行为论,高铭暄教授赞同这种理解,但以张明楷教授为主导的学者支持单一行为论,认为诽谤行为值得被科处刑罚的关键在于散布行为,单纯捏造虚假信息本身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名誉损毁的结果。本文赞同单一行为论的观点。第三章讨论诽谤罪的对象,尤其是对公众人物发表批评建议时,地方公安机关常常会混淆言论自由和诽谤之间的界限,因此文中认为在职务行为方面,对公众人物的保护规格应适当降低,这样才能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和言论自由。第四章对诽谤罪亲告罪的性质和如何理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进行了探讨,告诉才处理不能简单理解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网络空间里要求找到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源头是对被害人的苛求,"告诉"应当理解为还包括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能简单等同于地方领导的个人利益,诽谤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等情形才能算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笔者接触的案例较少,信息搜集主要来源于网络,可能细节不甚了解,讨论也局限于理论层面,如果能亲自跟踪一个案例的处理流程,相信会对网络环境下诽谤罪的司法认定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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