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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领域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宪法权利发生严重碰撞的领域。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很容易受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认为是救济公民宪法权利的一项有效措施,该规则对规范执法行为、遏制违宪违法取证行为、救济被侵害的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起源于美国宪法,蕴含着深厚的宪法理论基础,是宪法价值追求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体现。近些年,我国顺应人权保障发展趋势,积极加强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和保障。2004年我国“人权”条款写入宪法,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尊重与保障人权”明确在总则之中,许多先进的刑事诉讼规则与制度也被引入立法层面,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项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对规范国家机关取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意义重大。它彰显了我国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所做的努力,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宪法人权保障的原则已经拉开序幕。现如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已经进入了第六个年头。回顾这六年来的实践,其在救济公民宪法权利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有效地遏制了违宪违法取证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但不容忽视的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救济公民宪法权利方面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首先,立法规定不够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局限性和可选择性使得排除非法证据实质影响力变得几乎不可能,法官依据现有的排除规定,在现有的排除实践中,很难彻底排除非法证据所承载的案件事实。其次,立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步维艰,难以发挥其功效。当每个人都高举着人权保障的大旗开始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由于立法缺陷、实践经验的匮乏以及体制的约束等原因,四处碰壁,最终只能望洋兴叹。因此,若想让此项规则发挥其应有之义,就应该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探讨,但是这些探讨大多是从刑事诉讼或者证据法的角度来研究的。然而仅仅从这些方面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免以偏概全,容易忽略非法证据排除最原始的宪法价值,不利于全面理解该项制度,不利于充分而周延地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与公民宪法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是建立在公民宪法权利这一坚实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因此,只有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置于公民宪法权利条款的统摄下,才能使该规则发挥救济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由此,建议以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为基准,在公民宪法权利的框架下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同时,应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配套措施的设置,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确立良好的环境,最终使得此项规则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救济公民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实现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