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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环保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环保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逐步建立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例外”的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成为保障环保行政目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在环保行政管理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较晚、发展历程较短,因此存在着制度构建不完备、理论研究滞后等不足。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和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例外”的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其所存在的各种缺陷日益凸显,亟待完善。本文将从我国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出发,对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性质界定及其存在的理论冲突进行深入的法理剖析,从比较法的视野对世界上现行的两种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阐述和比较分析,提取可供我国学习借鉴之处。并以浙江省为例,通过对大量调研资料的概括和梳理,详细介绍浙江省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现状,从中总结出我国现行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和构想,以期对我国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基于以上思路,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条的规定,通过与相似概念的辨析,对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并总结出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对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初步阐述。第二部分,从法理上对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详细阐述其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学者的不同观点,深入探讨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深刻剖析现行环保非诉强制行政执行制度中存在的理论冲突,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行政行为效力确定性与人民法院审查的冲突以及人民法院权利与责任的冲突,详细论述冲突的具体内容和产生原因。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介绍,包括以美国、法国为例介绍司法主导型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和以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介绍行政主导型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对两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在制度安排和价值取向上的异同点,从中撷取可供我国学习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以浙江省为例,通过对大量调研资料的概括和梳理,详细介绍浙江省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现状,从中总结出我国现行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环保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