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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经历了复杂的演进历程。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通过了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解释基本法、2004年决定、2007年决定对行政长官选举制度的发展进行了规范和指引。经历了长期的、复杂的演进历程后,香港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具有了间接性、民主性、法理性、参与性、共识性与渐进性六个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决定2017年香港可以普选行政长官,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2017年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设计应当主要考虑宪制基础、具体原则与提名程序三个问题。长期来看,2017年之后,对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制度的展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修改与完善,二是香港功能界别制度的改革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