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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行政行为的过错审查力度加大,行政问责机制已经初步实现了法制化,公职人员旋即出现了“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的不和谐思想,不作为、懒政怠政的消极现象也随之而生。为解决这个问题,调和“合法”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中央于2016年首次提出了容错机制概念,并多次提出要激励广大干部在新时代要有新担当、新作为,鼓励公职人员创新行政。可见,中央对容错机制的落地实施已十分重视。我们知道,一项机制的落地运作,空有概念是远远不够的。但经研究发现,我国容错机制目前尚存在概念及含义不完整,法治地位不明确,适用领域不清晰等问题。不仅如此,容错机制在地方政府的探索性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制度构建不完善、容错裁量范围过大以及容错规则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容错机制难以顺利落地实施。为了使容错机制不仅仅是停留在政策口号,本文对容错机制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和对容错机制的法治实践规则进行研究,以求突破容错机制落地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实践困境。本文通过对现有理论文献的梳理及地方政府对容错机制的初期探索性立法实践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具有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首先,本文通过对容错机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后发现,容错机制是行政问责机制的下位机制,容错是行政问责过程中的例外情形,行政问责机制与容错机制之间是问责与免责的关系,容错机制与行政问责机制一同适用于行政法领域,是对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起到强化和补充作用的配套机制,是我国法治实践新形势下鼓励公职人员继续保持高效行政和行政创新的重要抓手,有助于我国在法治政府的环境下进一步维持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之间的效率平衡。其次,本文通过对我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容错”条款进行整理,归纳出了现行各省的容错规则之共性以及立法方向,并提炼出“未产生实质性损害结果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出现问题的”、“为避免更大损失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等四个方面的容错规则。最后,本文还结合当下已经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和刑法体系,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制度构建建议,包括通过对相对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损害结果以及不可抗的阻却事由等四个方面确立统一的容错认定思路,建立明确的容错认定程序,有效区分“不予追责”、“免除责任”、“减轻责任”、“从轻追责”等认定的后果及其体现等。总体而言,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容错机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制度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