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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石油这一重要战略资源的地位日益凸显。相应地,从开采、炼化、运输、保存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安全性问题越发不可忽视。2010年4月的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号海上钻井平台石油泄漏案和2011年6月的中国渤海湾康菲石油泄漏案,将海洋石油泄漏引发的环境保护议题推到了前台。当前,处理海洋油污事件,国际通行惯例是设立海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来有效应对和化解油污泄漏引发的事故。似此,如何运作海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便成为当下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议题。目前,国内尚无详细介绍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Oil Spill Liability Trust Fund,OSLTF)制度的文献,因此本文将结合海洋石油污染领域的国际公约,立足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ilPollution Act,OPA),重点研究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制度,发现我国海洋油污赔偿基金制度的不足,来为我国破解这一领域的难题提供一些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