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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建国后土地制度变迁为着眼点,探讨哈萨克牧区社会在土地变革中的土地实践。由于自然条件、生产资料的差异与技术手段选择的不同,中国游牧地区的土地实践与内地农村存在着较大差异。民主改革以前,牧区牧地公有,即为部落、氏族共有,但实质上草场所有权归部落贵族、头人所有。而牧业民主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公营,牲畜私有私营。新疆草原的民族公有制延续了大约6年(1952~1958)。这6年中,牧民对自己的草牧场可以全面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牧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化阶段未触动草原集体所有和牲畜家庭经营的根基,符合哈萨克族游牧社会互帮互助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侵略的传统,受到了牧民的普遍欢迎,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尽管牧业初级合作社是对互助组的替代,但在初期牧场集体所有,牲畜私有,牧民拥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且退出的自由度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呈正相关。牧民不仅可以实施对合作社的监督,使管理者改善制度绩效,还可以参与对合作社的监督,对于社员来说,拥有较完整的退出权意味着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初级社既成功地分割了部分私有产权,又通过给予社员较完善的退出权,有效化解初级社解散的风险。人民公社化实行草原全民所有,牲畜集体所有。变牲畜家庭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加上国家控制商业和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牧民没有退社自由,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牲畜及畜产品生产的低成本,也迫使牧民放弃了可能的边际生产和可能取得的边际收益。牲畜及畜产品国家征购及诸如关闭集市、限制区域交换等一系列规则,剥夺了牧民对其产品——牧业剩余价值的支配权。草原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牲畜集体所有,牧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侵入农村。对单个牧民来讲,草原和牲畜都是一种公共物品,他不拥有相对于其它成员的对土地和牲畜的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牧民土地和牲畜产权都出现“残缺”。人民公社、大跃进、公共食堂、牧业学大寨、牧民定居是与土地制度相伴生的国家自上而下理性设计的社会改造工程。这些体现了控制与改善逻辑的社会工程通过重新设计力图使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与清晰,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公共和私人领域进行治理。这些项目始于官僚知识分子、革命精英作为“立法者”的远大抱负和无限雄心,他们不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而且主张通过行动来对自然界或整个社会秩序进行彻底和理性的改造;而在这种雄心的背后,则是对持续的线性进步、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扩大、社会秩序的理性设计以及对自然甚至人类本性的控制能力的超强自信。“致命的自负”注定要走向失败。即使失败了的项目也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成效。我们是各种现代化项目的受益者,改善的目的本意是良善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善。是把自然和社会改造为容易被国家识别和控制的清晰而又简单的对象,还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关心和改善人民的福祉。国家将建基于农耕社会的土地制度实施于牧区是国家强力推行下的简单化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牧民成了没有性别、传统和价值、特定个性的异常抽象的可以互换的个体。这种简单化设计因为忽视了牧民的生存传统、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而遭遇失败。草原生态恶化与牧民生计两难困境成为新项目实施的挚肘。为了避免仍然存活着的“国家乌托邦”,需要在牧区现代化现实路径选择的实施中,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注重项目谨慎推进、规划要有弹性,利用互助传统建设“新公共性”,建立完善的牧民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