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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相比,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选取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样的一个点,坚持四来源说并对四个来源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进行研究的重大意义。 本文整体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些基本问题,阐述了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地位和理论的演变。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它决定着不作为犯罪范围的大小,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我们在义务来源上应持审慎的态度,当前在我国不宜把道德义务、公序良俗的义务等纳入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扩大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做法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内缩性的思想,是不合适的。 第二至第五部分主要阐述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种类。其来源有四种。法律规定的义务要真正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其它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第二,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或认可为犯罪。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的认定要注意对“职务”或“业务”的范围的理解,义务的时限,义务的范围等问题。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较为复杂,在认定中要注意先行行为产生的条件,先行行为不应包括犯罪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