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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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一门体系化程度比较贫弱的学科。因此,知识产权法学者一直在为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系统理论而努力,其中包括许多最基本的理论。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就是如何建构一个科学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以智力成果的创造性程度不同和性质不同为标准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并界定社会中的新事物是不完善的,这种传统的划分标准不足以对迅速扩张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保护。由于社会发展趋势对知识产权传统概念的突破,使得当今国际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也呈现出基础理论研究的趋势。从根本层次上对知识产权及其权利体系进行分析、抽象和概括,对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和立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也正是以此为基点来讨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当前国内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呈现出过于细化的特点,而这种在没有基础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进行的细化研究违背了社会科学的研究规律,知识产权法学应当在体系化的过程中得到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利,因而知识产权能够体系化的前提在于以最简洁的语言对这项权利的独有特征或本质特征进行准确的概括,为人们将知识产权与其它权利区别开来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很难使人们对知识产权有正确的理解和进行深入的研究。现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建立所依赖的基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失灵现象,固有的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不尽合理,有必要作出修正。知识产权权利体系需要有新的更为牢固的基础来支撑。新的知识产权权利基础并不是为了提供一种标准答案,而是为了避免褊狭和片面,既适应知识产权的扩张趋势,同时又尽力达到利益的平衡。当代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建立应以可替代性知识产品为概念基础,以合理分配创造者、投资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价值基础。二者共同形成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新的基础,并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依据,以此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研究的先期探索。笔者通过对现有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基础的局限性及其原因进行剖析,将知识产权置于理论和社会两大背景下研究,从而找出知识产权权利基础长期薄弱的原因,最终提出笔者的主张。在研究过程中不仅需要民法基础理论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还需要法哲学、法史学和法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范畴以及对当代社会背景的深刻认识。因而,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大量参阅了西方哲学名著和社会学名著,并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和功能分析方法对知识产权的本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研究帮助笔者较深入的思考了知识产权的本质性和正当性问题。另一方面,笔者结合当代社会背景深入调查了新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并重点了解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社会动态,这些调查研究帮助笔者更好地理解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功能,为本文的最终完成作了充分的准备。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其内容依次为:“导论”部分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就本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几个方面对本文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总体介绍。它首先从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现状入手,指出本选题的意义所在,继而讨论了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学界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争议,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和争议所在,提出要解决知识产权内涵式概念问题,需从研究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入手。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正当性”,从为财产权提供正当性的几个代表性学说入手,重点选取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劳动学说和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理论作为讨论的依据,在分析两大学说的内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它们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性和有限性,从哲学层面上思考知识产权制度这种存在了几百年历史的法律制度的理性与正当性,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大前提。以此为依据,指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学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如何通过理论上的完善使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知识产权体系化问题得以统一,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其中的逻辑联系点。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传统基础”,介绍了知识产权的传统逻辑结构,指出了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包括了概念基础和价值基础两大部分,揭示了原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概念基础──智力成果权和与其相配套的价值基础──鼓励创造原则在现有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中与现实的差距越来越大,从功能上讲已经不能完全统一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当前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十分薄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以新技术革命为背景,指出了各种新技术的产生和利用,给工业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原本平静的结构带来了冲击,并在其原有权利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需求。此种趋势使得本来就十分薄弱的知识产权体系基础显得更加举步维艰,最后,本章强调知识产权要走出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经济、伦理和制度冲击,一个重要的出路就是通过制度创新来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和包容力。第三章“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传统基础薄弱的原因”,从历史、科技和法学理论三个方面考察知识产权,介绍了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基础薄弱的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原因,指出知识产权产生于17、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英国,其产生有当时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现代人类社会已经远远超出了知识产权产生的初衷,需要有更完整的权利基础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二是科技原因,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虽日益丰富,但也日益背离其传统意义上的范围和特征,触动了知识产权法在权利客体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基础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学术原因,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与民法学的隔离使得知识产权立法和理论研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形成一个完整而协调的体系;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领域的绝大多数研究成果只涉及某个具体的技术领域或者是对某个制度的比较研究,这种过度细化的研究态势违反了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体系这一基础性问题始终未被足够重视。第四章“决定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基础的因素”,以知识产权与物权之比较为起点,从权利设计理念、权利性质与特点、权利内容几个方面比较了知识产权与物权这两种主要的财产权类型,进而探讨了决定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基础的客体因素和主体因素。揭示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造体现了法律对人的自利与理性的认识,人类一定的理性能力应当是进行合理立法的前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还应当考虑到其功能性,设计或提炼知识产权权利基础应该首先从社会系统对知识产权法的功能需求出发,以此为根据反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第五章“重塑当代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针对分歧极大的知识产权基础学说,首先论证了重塑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可能性,指出知识产权的对象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突出的共性:价值不是来源于自身的物质属性,而在于能够描述一定的信息。因而知识产权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从逻辑上统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可能的。然后,说明了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概念基础,提出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市场需求和可替代性的脑力劳动所形成的知识产品。二是价值基础,指出知识产权应当以合理分配创造者、投资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主要价值基础,二者共同形成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基础,并为知识产权立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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