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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制度发端于美国隐私权,从其产生至今不过几十年,这一新生的权利在我国还处于学理讨论的阶段,并且通说认为形象权对象应仅限于自然人或虚构人物的形象。至于建筑物形象的保护与利用,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给予明确规定。在权利类型扩张的今天,法律上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不确定性。本文主要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对建筑物形象的保护与利用进行了阐述。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建筑物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研究。本章主要考察对建筑物形象的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方式,并着重探讨了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建筑物以及著作权法意义上之建筑物形象的合理使用。第二章是对建筑物形象的所有权保护模式的研究。在本部分,笔者分析了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形象的权利正当性基础、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妨害建筑物形象行为的救济方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语境下的建筑物形象之维护、建筑物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解决等问题。第三章是标志性建筑物形象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本部分涉及对形象权的概述、我国关于形象权的立法及研究、形象权客体的多元化趋势、赋予标志性建筑物形象权的合理性分析、赋予标志性建筑物形象权的必要性分析、标志性建筑物的形象权内容、形象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内容,并在必要性分析中分别对现实案例的出现、法律救济的缺失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标识性符号/物品的特殊保护进行了阐述。第四章是对我国古建筑形象之保护方式的研究。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作为文物建筑的古建筑物之保护现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所引发的笔者对建筑物形象利用的思索;其次探讨作为民问文学艺术形式之一的古建筑之保护方式,主要阐述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相关规定、国际上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规定、保护古建筑物形象的权利内容。第五章结语,主要内容是笔者对赋予我国建筑物形象以形象权的思索。